联想在英国无线设备和FRAND许可纠纷案中战胜爱立信
编辑:贸促会港专公司 港专公司发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月11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就摩托罗拉移动有限责任公司(Motorola Mobility, LLC)诉爱立信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一案作出认可判决,就摩托罗拉(联想旗下公司)与爱立信于2011年签订的无线设备许可协议范围作出裁定。据联想在裁决后发布的新闻稿称,该裁决界定了协议的范围,从而涵盖了大多数摩托罗拉设备。这是继英国上诉法院裁定爱立信违反了与单独诉讼中主张的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义务之后,摩托罗拉的所有者联想最近几周在英国取得的第二次法律胜利。
在当天发布的由米德法官(Meade)撰写的EWHC判决书中,重点问题是摩托罗拉移动与爱立信于2011年签订的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范围,该协议签订于联想从谷歌收购摩托罗拉大约三年前。正如米德法官指出,此次裁决是在联想与爱立信全球范围重大争议背景下作出的,仅涉及爱立信部分专利及摩托罗拉设备,不包含任何联想产品。但联想与摩托罗拉移动此前主张,双方对2011年许可协议范围的分歧“是达成全球协议的主要障碍”。
2011年许可协议关键条款被解释为覆盖实际产品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2011年协议第2.4A条款的释义。该条款通过将许可范围限定于摩托罗拉业务运营领域或其合理预期经营领域内的无线移动设备、网络及集成数字增强网络(IDEN)产品,定义了协议授予的许可范围。第2.4A条款进一步明确,被许可产品的“商业上合理的更新或扩展(CRUE)”同样属于协议覆盖范围。
如果摩托罗拉被收购,该条款进一步规定,该协议规定的权利将不再适用于:收购方或关联公司在收购前开发的产品;收购方产品的自然演化,但不是许可产品的CRUE版本;以及在收购方收购后开发的产品,只要该限制不制约摩托罗拉许可产品或其CRUE版本的销售。第2.4A条是一个单向条款,仅限制根据协议授予摩托罗拉的许可,并要求摩托罗拉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争议产品未被排除在协议之外。
在解释2011年协议的相关条款时,米德法官首先注意到了几个没有争议的背景细节,包括摩托罗拉与爱立信之前签订的许可协议,这些协议经重新协商后纳入了4G技术,延长专利纳入截止日(capture date),以覆盖主张优先权的专利,并允许在分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这正是2014年联想收购摩托罗拉时发生的情况。
关于第2.4A条规定的许可范围争议,特别是该条款提及协议所涵盖的许可产品或CRUE版本,爱立信普遍主张该表述指向实际产品,而摩托罗拉则辩称其指向更为抽象的产品类别。米德法官关于第2.4A条含义的临时结论似乎与爱立信的立场一致,将2011年协议管辖的许可范围限定于摩托罗拉实际生产的产品或业务领域内的CRUE版本。
驳回对受保护的CRUE设备的限制是联想取得的另一个积极结果
在判决意见中,米德法官认可了摩托罗拉的主张,即若采用爱立信的限制性解释,将导致摩托罗拉设备在2011年协议规定的截止日前处于未获许可状态。然而,米德法官澄清指出,EWHC对CRUE版本的解释并不排除摩托罗拉产品进行连续迭代改进的情形。事实上,高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反对爱立信对CRUE提出的多项限制主张,包括:原生产品的范围限定、仅允许连续改进而非单次变更的约束、跨产品线的适用限制以及5G产品的排除适用。
联想声称,大多数涉案的摩托罗拉设备已获得了许可,这一立场或与EWHC裁决相符,但与米德法官的表述存在一定矛盾。例如,尽管米德法官承认,为摩托罗拉设备提供5G功能的连续产品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CRUE版本资格,但任何涉及电源要求及其他技术规格变更的5G升级行为,极有可能使相关产品脱离CRUE范畴。
EWHC对2011年许可协议范围的裁决作出约两周前,英国上诉法院另案裁定爱立信持续寻求对联想实施禁令救济的行为违反了其SEP许可中的FRAND义务。在一份由理查德.阿诺德(Richard Arnold)大法官撰写的意见书中,上诉法院裁定,尽管联想愿意按照法院确定的FRAND条款获得许可,但爱立信仍寻求公平救济,此举违反了其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知识产权政策所承担的诚信义务。
上诉法院在FRAND裁决后发布的命令明确,若爱立信未能在该裁决作出后七日内与联想签订临时交叉许可协议,则构成对FRAND原则的违反。联想近期发布的新闻声明强调,爱立信至今未签署该许可协议,故依据法院命令应被视为“非自愿许可方”。(编译自ipwatchdo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