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首次公开对元宇宙知识产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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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的商标权是否与世界本身一样是无形的,还是与“现实”世界中的商标权一样真实?这是欧洲议会在2024年10月17日发表在《欧盟官方公报》上的“关于虚拟世界发展的政策影响——民法、公司商法和知识产权法问题”的决议中首次提出的问题。欧洲议会毫不含糊地宣称,“欧盟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和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完全适用于虚拟世界”。换句话说,元宇宙可能是一个虚拟世界,但欧洲的知识产权法规是非常真实的,元宇宙也无法逃脱监管。
该决议标志着欧盟机构首次对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客体表明详细的立场。欧盟委员会已经在其题为《欧盟关于Web 4.0和虚拟世界的倡议:在下一次技术转型中抢占先机》的通报中谈到了这个问题,但它只是指出“法律框架(例如……欧盟《商标条例》和《商业秘密保护指令》)普遍适用于Web 4.0和虚拟世界”,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虽然该决议确认了商标法在元宇宙中的理论应用,从而明确地消除了某些疑虑,这一点值得欢迎,但遗憾的是,它对商标法在虚拟世界中的实际执行方面留下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欧洲议会就商标法的理论适用性进行了权衡
该决议的主要观点是确认了知识产权法在元宇宙中的适用性。因此,虚拟世界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平台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用户)都必须尊重权利持有人的专有权。这是为了确保虚拟世界尊重欧盟的“道德价值观、原则和基本权利”。为了保证符合欧洲价值观的元宇宙的发展,欧洲议会制定了一项具体的一般规则:“虚拟世界的开发和部署应符合一项一般原则,即线下非法的东西在网上也应是非法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元宇宙的虚拟性质不会产生任何后果。在此过程中,为人们所知的物理世界设计的法律规则也适用于虚拟世界。因此,正如议会确认的那样,“以下立法已经适用于虚拟世界的不同方面:……欧盟《商标条例》”。
该决议的第二个贡献是欧盟机构史无前例地确认了《尼斯分类表》能够涵盖虚拟服务和商品的商标,以便它们可以由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该决议确实指出,议会“欢迎第12版《尼斯分类表》带来的更新,该版本允许在涵盖虚拟世界使用的类别中注册商标”。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第12版《尼斯分类表》引入了两个方面的变化。首先,该分类规定了虚拟产品和服务不应在等同的‘真实’产品和服务类别中注册,而应集中在第9类。然而,这种将所有虚拟商品和服务集中在一起的选择似乎是不明智的,因为它(错误地)建议应该将虚拟产品和服务与现实世界的对应产品和服务区别对待。其次,尼斯分类第12版在第9类中引入了“由非同质化代币验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一词,允许注册用于“NFT”的商标。
商标法的实际实施需要更多指导
主张商标法适用于元宇宙,用于虚拟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可以注册当然是必要的步骤,但这不足以保证权利人在元宇宙中的专有权得到保护。商标法在虚拟世界中的实际适用仍有待确定。事实证明,这绝非易事。正如议会所指出的,“虚拟世界的发展在知识产权执法、侵权者的识别以及适用法律和管辖权的法律冲突规则问题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遗憾的是,议会没有为这些挑战提供任何答案,甚至没有提供任何答案的暗示。
特别是,欧洲议会在以下问题上保持沉默——事实上,这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申请人已经为等同的现实世界产品和服务注册了商标,是否应该为虚拟产品和服务重新注册商标?惯例是集体申请新的注册,但一些观点认为没有必要这样做,事实上,欧洲和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机构和法官的早期裁决似乎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美国MetaBirkin侵权案件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注册真实产品和服务后,注册人可以防止第三方在虚拟世界中将商标用于等同的虚拟产品和服务。此外,对等同的虚拟商品和服务进行新的注册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是危险的。如果权利人认为为虚拟产品和服务注册商标是明智的,却失去了对虚拟产品和服务的注册权,但为等同的现实世界产品和服务注册了相同的商标,会发生什么情况?人们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极其矛盾的境地,即某人被剥夺了禁止使用的权利并被认为不值得行使这种权利,但仍然可以根据不同的注册继续行使这种权利。
元宇宙如何与作为商标法核心的属地原则相协调?该原则规定,商标持有人可以行使其权利,禁止在商标权授予的地区内使用。因此,商标法与边界的概念有着内在的联系。然而,根据定义,元宇宙是超越国界的。在这种情况下,虚拟世界中的商标使用在现实世界中的位置应该在哪里?
虚拟世界并非凌驾于法律之上
最后,虽然关于商标法在虚拟世界中的实际应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欧洲议会的决议明确确认商标法在元宇宙中的可执行性。这种可执行性不应该让人们感到惊讶:元宇宙并不是它所声称的“虚拟世界”。只有一个世界——现实世界,虚拟现实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
在现实的世界里,权利持有人的专有权远非虚拟的。(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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