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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产权现阶段以数据处理者为保护主体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23年01月30日     点击:332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产权现阶段以数据处理者为保护主体

 编辑:贸促会港专公司 港专公司发布 来源:新华社

    不久前,我国对外公布了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16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基础制度内容开展了研究,提出现阶段以数据处理者为保护主体,以经过一定规则处理且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作为保护对象。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构建登记程序,通过登记方式赋予数据处理者一定的权利。“这将有利于强化对他人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数据行为的规制,也有利于激励市场相关主体投入更多的资源发掘数据的价值和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胡文辉说。

在保护原则方面,胡文辉介绍,将充分考虑数据的安全、公众的利益和个人的隐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相关投入,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据介绍,2021年起我国在上海、浙江、深圳开展了前期试点工作,2022年年底,试点工作范围扩大到8个地方。主要从制度建设、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方面开展试点。目前,浙江、北京将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写入了地方性法规,深圳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工作。同时,试点地方通过与司法系统、数据交易所对接,推动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具有初步效力的证据和数据交易确权依据。2023年,地方试点将继续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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