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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润肤露被“高仿” 法院判赔900万元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21年07月30日     点击:659

樱花润肤露被“高仿” 法院判赔900万元

编辑:中国贸易报社 中国贸易报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产品包装与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几乎一样,标价89.9元/瓶,是欧舒丹价格的三分之一,电商平台销量达108万余瓶……国际知名品牌M&L公司遭遇了自家明星单品被“高仿”的烦心事儿,遂在浙江提起了维权诉讼。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M&L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赔偿900万元。

M&L公司表示,樱花系列商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使用同一款瓶体包装,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这款包装包材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在消费者眼中,该包材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着欧舒丹品牌,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的侵权仿冒行为对品牌形象造成很大损害。据此,M&L公司将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500万元。

面对M&L公司提起的诉讼,君大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已经全部下架、销毁,全部链接已删除,未继续销售。君大公司并非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且消费者对于被诉侵权商品没有产生混淆,涉案商品销售时间短。

爱莲公司则辩称,爱莲公司没有包装瓶的生产资质,被诉侵权商品的瓶子系市场公开购买,没有侵犯原告M&L公司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爱莲公司并未参与君大公司的销售行为,君大公司的责任不应当由爱莲公司承担。

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君大公司、爱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君大公司赔偿300万元,爱莲公司赔偿600万元。两公司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经比对,爱莲公司虽然对产品瓶身形状、花的大小以及数量进行了改变,但包装樱花图案依旧与欧舒丹相关产品近似,瓶身大小、材质、花纹、瓶盖方面较为近似,包装上各元素的排列也基本一致,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爱莲公司生产、销售新包装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浙江高院认为君大公司、爱莲公司虽然在上诉中主张网店销量系刷单形成,但没有证据支持。君大公司、爱莲公司明知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有较高的知名度,仍恶意攀附商誉,不仅从商标到商品包装全面模仿,侵权商品销售网页的商品介绍亦与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介绍近似,甚至有“数据来源于欧舒丹内部”的表述,且在涉诉后,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造成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浙江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君大公司承担300万元的赔偿额、爱莲公司承担600万元的赔偿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浙江高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那么对于同业经营者而言,该案有何警示意义呢?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表示,该案中,原告M&L公司的知识产权布局是合理的,商标注册得很及时,并在诉讼中对包装装潢设计、品牌宣传和市场数据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举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对于被告而言,其未进行知识产权调研,对同行的知识产权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对于法律责任显然认识不足或存在侥幸心理。“中国引入惩罚性赔偿之后,恶意侵权行为的代价会越来越大。事实上,很多知名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都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FTO(自由实施分析),目的就是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进而控制和规避自身的侵权风险。因此建议广大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或新服务时,应该进行必要的自由实施分析,以规避侵权风险,至少是避免恶意侵权的风险。”林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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