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会贯彻《国务院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指导意见》的通知
贸促办〔2014〕44号
各地方、行业贸促会,会内各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社团、驻外代表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充分发挥贸促会的桥梁和平台作用,进一步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贸易投资促进功能
协助有实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与境外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扩大第三方物流、信息技术、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等领域技术、服务的出口和进口。
加大“引进来”工作力度,促进外资企业来华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各类功能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研发中心、营运基地。贯彻“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兼并收购。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相关工作,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适应当地市场环境,开展本土化经营。
二、加强平台机制建设
提升总会现有的研发设计、物流、品牌、融资租赁、节能环保、服务外包等领域展会和论坛的实效性,加大地方和行业的参与力度,形成系统联动。结合区域和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求,有选择地在相关地方共同打造新的有生命力的品牌展会和论坛。组织多种形式的推介会和应用培训,增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的互动合作。
做实总会已建成的多双边合作机制,支持地方、行业贸促会与境外对口机构建立生产性服务业合作机制,依托机制开展境内外企业交流活动,推动贸易投资合作。
推进设立生产性服务业贸促机构,延伸专业贸易促进服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供社会化服务。
拓展总会驻外代表处承担的中资企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多种服务。
三、提升代言工商能力
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建立健全面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及其服务对象的代言工商机制。建立密切联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制,加强基础性、前瞻性调研工作,通过组织企业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企业等方式,收集企业信息,了解企业呼声,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诉求,推动和参与具体产业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的制定和推广。
利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等平台,在商务部等部门的指导支持和总会的统一协调下,探索推进海外游说和经贸摩擦应对工作,代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外国政府反映立场诉求,营造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
四、强化商务咨询服务
构建与境内外政府部门、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组织的信息交流机制,广泛收集海外经贸信息,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进口和“走出去”提供市场供求、投资机会、政策背景、市场环境等信息,推荐潜在的合作伙伴,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网络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咨询服务。
发挥贸促会业务优势,完善国际经贸纠纷解决机制,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商事调解、仲裁、国际商务敦促履约以及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保函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健全法律服务体系,打造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的合作平台,推荐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对外合作提供营销推广、市场调查、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
五、完善知识产权服务
密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等部门的战略合作关系,全面推动知识产权护航国际贸易,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效服务和有力支撑。
发展知识产权代理和咨询业务,帮助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能力,支持企业在海外布局知识产权。
组织出国展览知识产权培训等多种实务培训,建立总会驻外代表处知识产权工作联系机制,在重点国际展览会设置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参展企业提供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组织、引导和协助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摩擦。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有关问题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六、推动金融服务创新
利用国际商会等平台,组织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贸易融资等培训活动,促进中国贸易金融事业的国际化发展。紧随国内商业银行单证业务发展趋势,推动商业银行的单证中心建设。
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租赁服务机构的合作,引导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开拓国际市场。
拓展与境内外投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协助有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赴海外上市融资。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贸促会在有关监管部门指导下设立投资基金,或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打造金融服务平台,为各类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发展导向、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统一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方式,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有关问题。
贸促会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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