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联系我们 | 工作通知 | 贸促动态 | 政策法规 | 知识产权 | 贸促商机 | 出证认证 | 展会信息 | 相关下载
站内搜索 热门搜索: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贸促〔2019〕0443号预警信息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9年09月10日     点击:933

贸促〔2019〕0443号预警信息:乌兹别克斯坦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生效

       近日,乌兹别克斯坦关于驰名商标标准的决议正式生效。决议指出,一件商标必须与其在相关公共部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能确认如下信息的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乌兹别克斯坦拥有实际和(或)潜在的消费者,或者销售中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人,或者交易中带有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圈。 
 
 
上一主题: 贸促〔2019〕0444号预警信息
下一主题: 贸促〔2019〕0442号预警信息
【收藏本页】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中国贸促会 | 福建贸促会 | 中国闽东企业信息网 | 贸促会网上商务认证中心 | 中国政府门户网 | 三明贸促会 | 北京贸促会 | 厦门贸促会 | 新华网 | 外交部 | 国务院港澳办 | 国务院台办 | 商务部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德市支会(宁德市贸促会)  ◎ 版权所有   http://www.ccpitnd.com 技术支持:中国闽东企业信息网   管理 闽ICP备18010274号-1